條文內容

名  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Rules Governing Offshore Banking Branch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財
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財務報
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銀行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