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Rules Governing Offshore Banking Branch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第 7 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
併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