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或被停止買 賣時,對其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有了結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