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發行人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 後,始得於證券交易所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