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得依上市契約申請終止上市。 證券交易所應擬訂申請終止上市之處理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