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發布之命令時,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命令該證券交易所停止該有價證券 之買賣或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