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證券交易所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因不可抗拒之偶發事故,臨時停止 集會,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回復集會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