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以命令通知證券交易所變更其章程 、業務規則、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 撤銷其決議案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