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72 條
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
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