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38-1 條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
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及
有關書表、帳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
負擔。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
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就發
行人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前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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