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46 條
證券商依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兼營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
每次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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