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證券商依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兼營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 每次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