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撤銷其特許或命令停業者,該證券商應了 結其被撤銷前或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