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91 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
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
一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