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11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
擔保品價值與委託人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委託人
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