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22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並開
立轉融通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