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27 條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
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
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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