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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40 條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經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其期間不得超過六
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不得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