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42 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戶為
限;客戶僅得於同一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有價證券
借貸交易帳戶。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辦理徵信。
證券金融事業應依客戶徵信結果,核定其客戶得借貸額度,並提供風險預
告書,揭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可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