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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第 43 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擔保比率向客戶收
取擔保品或由客戶提供銀行保證。
前項擔保品種類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
二、中央登錄公債。
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逐日計算每一客戶所繳擔保品價值與
貸與客戶有價證券金額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
期內補繳差額。
擔保品價值之計算方式、更換、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證券金融事業向客戶或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有價證券,應按月
提撥借入有價證券總金額一定比例之履約保證金。
前項履約保證金應向證券交易所繳存,其繳存、保管、給付及退還之管理
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