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10 條
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作業,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銀行法規定外,應於
銀行設立專戶辦理其保管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