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16 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
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