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23 條
股東因私人間直接讓受實體股票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讓受雙方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