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12 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除本準則或公
司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出席股東會。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參
與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
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