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4 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依公司製作之書面或電子格式,
對各項議案為意思表示;未為意思表示者,該議案視為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