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Shareholder Service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第 44-7 條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得於股東會後七日內,向公司或其
代辦股務機構查閱其表決權之行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