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10-1 條
設立信用評等事業或核發營業執照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
不予許可:
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第六條規定情事。
二、業務人員有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
三、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四、營業計畫書、業務章則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五、負責人或業務人員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虞
    。
六、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依本規則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
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