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 22 條
信用評等事業之評等委員會成員、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參與評等程序:
一、本人現為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
    或證券承銷商之聘僱,擔任經常性工作,支領固定薪給。
二、本人或配偶任職之機構與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
    機構、安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互為關係人。
三、本人曾任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
    或證券承銷商之職員,而解職未滿二年。
四、本人與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機構或
    證券承銷商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五、本人或配偶與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排
    機構或證券承銷商有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或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
    他金融商品有下列情形者:
(一)為受評等標的或為受評等機構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以前目為主要連結標的之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者。
(三)為受評等機構之關係企業、受評等標的之發行機構、創始機構、安
      排機構或證券承銷商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但未對評等
      過程或結果產生利益衝突者,不在此限。
七、本人為受評等機構或受評等標的發行機構之簽證會計師。
八、其他對評等過程或結果產生利益衝突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