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第 35 條
海外股票經於國內市場出售後,華僑及外國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
自國內市場買入後,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
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