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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16 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
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
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