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Responsible Persons and Associated Persons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第 7 條
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合格證書者,因故需換發或補發時
,應向證基會申請。
前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