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22 條
證券商分支機構場地及設備標準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業務,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
前,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向本會申
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
線承諾。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