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25-3 條
證券商每設置一家國外分支機構,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三千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