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第 26-2 條
證券商已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者,在同一個國家或地區增設
新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仍應依本節規定向本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