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Annual Reports of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第 17 條
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前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
    尚未完成或最近三年內已完成且計畫效益尚未顯現者,應詳細說明前
    開各次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計畫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
    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
    期,並應刊載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日期。
二、執行情形:就前款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年報刊印日之前
    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
    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前
    款之各次計畫內容如屬下列各目者,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如為併購或受讓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者,應
      就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項目予
      以比較說明。
(二)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
      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三)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負債
      總額之增減情形、利息支出、營業收入等項目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
      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