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Securities Trading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Operation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 24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資金或有價證券,得向證券
金融事業轉融通。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融通時,仍應分別對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履行交割義務。
稱轉融通者,指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