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Accepting Orders to Trade Foreign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第 27 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
託人查對。
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者,對帳單交付頻率,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
定之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