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第 13-1 條
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準
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
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