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第 31 條
證券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
一、公費資訊: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
      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證券商給付簽證會
      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
      審計公費減少,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
      額、比例及原因。
二、更換會計師資訊:證券商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
    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證券商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證券商與前任會計師間就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之揭露及查
        核範圍或步驟等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
        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證券商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
        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
        最後之處理結果。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證券商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
        告無法信賴者。
      5.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證券商,無法信賴證券商之聲明書或不願與證
        券商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者。
      6.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證券商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
        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
        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者。
      7.前任會計師曾通知證券商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
        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者。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證券商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
        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
        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證券商應就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證券商應就第一目及前目之 3  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
      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證券商應將前任
      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三、證券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
    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
    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