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第 4 條
證券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
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證券商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告之需要及證券商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包括總說明、
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
程序等項目。
證券商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