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4 日
第 8 條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
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
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