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Company-Type Stock Exchang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19 條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
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
      部分)。
(四)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以上。
(八)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九)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十)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
      金額。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
      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
      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
      險業及證券業者,得免適用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至
第八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