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Company-Type Stock Exchang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第 23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
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
二章規定一致。
個體財務報告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
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
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