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Criteria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Prospec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by Public Offering of Financial/Insur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第 25 條
重要決議、章程及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重要決議:列明發起人會議主要內容。        
二、招股章程。                    
三、公司章程。                    
四、有關法規:                    
 (一)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一
      百七十四條。                 
 (二) 會計師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
      七條第二項。                 
 (三)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
      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
      。        
      銀行應增列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五十條及商業
      銀行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三條或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增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三
      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及保險公司設立標
      準第二條、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