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Criteria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Prospec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by Public Offering of Financial/Insur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第 3 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發起人已
    認之股數及公開招募之股數。          
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 有價證券募集之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
      之宣傳。                   
 (二)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籌備處之代表
      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三) 本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投資人在投資前,請審慎判斷。
四、刊印日期。                    
為申請募集設立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用之稿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