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57 條
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
日及次月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及
前一個月最終日之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四十一至附表四十三),並向中央
銀行申報。

附件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