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定價、競價交易借券申報未成交者,本公司依借券人之申請以下列方式, 退回借券人提供之擔保品: 一、現金:於次一營業日直接匯入借券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外幣擔保品依 原幣別匯還,借券人不得申請兌換為新臺幣。 二、擔保證券:通知證券集保事業自本公司借券擔保證券保管帳戶,將擔 保證券撥還借券人之證券集保帳戶。 三、銀行保證:於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返還借券人。 四、中央登錄公債:採設定質權方式提供擔保者,於當日塗銷質權設定登 記。其採移轉所有權之讓與擔保方式者,即通知清算銀行辦理再轉讓 登記予借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