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0 條
依前條規定處分借券擔保品所得款項與應付借券人之款項,不足抵償買回
所需價款及相關費用者,本公司得於清償剩餘債務之必要限度內,對其餘
各筆借貸交易,予以提前買回還券及處分其擔保品,並就其抵付該次買回
所需價款及相關費用後之剩餘款項扣抵取償。有剩餘者,借貸交易人得經
由證券商申請領回剩餘擔保品。若仍有不足,借貸交易人經本公司通知限
期清償仍不清償者,即構成違約,本公司得對其未結清之出借部位,按原
定借貸條件請求其相對借券人提前還券,及通知證券集保事業撥入本公司
「借券擔保證券專戶」,委託證券商賣出其一部或全部變現取償,或就未
受償金額對該借貸交易人之其他財產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