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4 條
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交割期限
之限制致出借人不及行使股東權利時,本公司除委託證券商買回標的證券
外,得借入標的證券返還出借人,俟買入之標的證券入帳後辦理還券。
定價、競價交易有第三十九條或前條所定應買回還券事由,而因整體市場
或標的證券之交易情況,致於其事由發生後連續二個營業日無法買回標的
證券時,本公司即就其不足額,按第二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格以現金償還之
。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