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零股出借收入之銀行匯費,由借券證券商負擔。 前項費用依借券證券商之借入筆數,每筆以新臺幣三十元計算,由本公司 按出借帳戶數,依比率分配予出借人之各往來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