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1.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14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實施。
2.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3、33-2、55-2、55-5、59 條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3.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修正第 52、53 條條文;增訂第 52-1、53-1 條
  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54 條
賣方證券商依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借券者,應於次一營業日逐日逐筆歸還。
在未歸還前,應續行辦理借券,以供前項之歸還。
借券證券商辦理還券應於每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完成。其逾時未還券者,
本公司即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續行辦理借券,但已於本公司市場買進證券
並於上午十時前申請當日還券經確認無誤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通知歸還轉帳完成後,經借券證券商之申請,
即自應退還之借券擔保金項下,將借券費經由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轉付出
借人,並將扣除借券費後之借券擔保金餘額退還借券證券商或通知其領回
抵繳擔保品。
出借人之往來證券商應將有價證券出借及歸還情形通知出借人,並得向出
借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以不超過借券費百分之十為限。